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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财产损失鉴定

发布时间:10月08日

详细说明

定义理解
1、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内容,是一项特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鉴证业务;
2、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3、应实施必要的程序,运用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
4、目的是:为证实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财产损失鉴证的范围
(一)证据的范围
包括法定证据、纳税调整证据和会计核算证据三部分内容。鉴证的重点是法定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而不是会计核算证据。

(二) 主体的范围
委托方企业
1.内资企业
《财产损失准则》一般适用于内资企业的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如果外资企业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对有关的财产损失进行鉴证,也可参照本《财产损失准则》执行。
2.查账征收企业
注册税务师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财产损失事项鉴证时,执行《财产损失准则》。
受托方企业
从事财产损失鉴证的受托方企业,应是有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财产损失鉴证业务。

鉴证对象
1、内资企业一般财产损失的鉴证对象。
2、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鉴证对象。
3、停止实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损失的鉴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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