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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时间:11月15日

详细说明

根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驳回复审所需材料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2、《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3、主体资格证明
4、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原件)
5、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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